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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建光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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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9 11:26:0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17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建光,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光犯赌博罪,于20115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68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建光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2011615,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世平、人民陪审员邓咏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诺男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11月初至1228期间,被告人沈建光伙同帅金立(已不起诉),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招引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等人进行赌博活动,采用电话或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非法获利总计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沈建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该院提供了被告人沈建光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投注,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建光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建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辩称其投注金额只有2400余元,其获利240余元,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11月初至1228期间,被告人沈建光以投注额的5%为返点,发展帅金立(已不起诉)为其下线,以营利为目的,以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芦塘组各自的住所为据点,采用“六合彩”的赌博方式,招引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等人用电话、现金等形式进行投注的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沈建光伙同帅金立收受了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等人21期投注(“六合彩”第131期至151期),投注金额总计3万余元,非法获利总计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建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被告人沈建光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1011月至12月期间,其伙同帅金立采用“六合彩”的赌博方式,招引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等人用电话、现金等形式进行投注赌博活动的事实。

3、证人帅金立的陈述,证明了201011月至12月期间,沈建光以投注额5%作为返点报酬的条件,要求其协助他经营“六合彩”活动,之后其招引了刘春香等人用电话、现金等形式进行投注赌博活动的事实。

4、证人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刘菊香的陈述,分别证明了201011月至12月期间,其用电话或现金的形式在沈建光、帅金立处投注购买了“六合彩”的事实。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20101228,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建光等人处共扣押了十二张“六合彩”码单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明了经被告人沈建光以及帅金立、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的相互辨认,被告人沈建光和帅金立就是销售“六合彩”的人、余铁奎、刘春香、张深海就是购买“六合彩”的人的事实。

7、抓获材料,证明了公安机关于20101228抓获被告人沈建光的过程。

8、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沈建光的前科情况。

9、户籍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沈建光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投注,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建光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建光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沈建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沈建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沈建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建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正刚

          余世平

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