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小虎,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胡小虎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二次共计贩卖麻古2粒、冰毒0.4克给吸毒人员杨满意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7日,被告人胡小虎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粒麻古、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满意吸食;
2、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胡小虎在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粒麻古、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满意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虎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胡小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1日至2012年9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玲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