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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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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19 11:25:0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16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小虎,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虎贩卖毒品罪,于2011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胡小虎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二次共计贩卖麻古2粒、冰毒0.4克给吸毒人员杨满意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37日,被告人胡小虎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粒麻古、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满意吸食;

22011310日,被告人胡小虎在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粒麻古、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满意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虎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胡小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311日至20129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唐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记 员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