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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志雄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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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9 11:22:2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13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志雄,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志雄贩卖毒品罪,于20115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志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221吸毒人员王伟生(已行政处罚)打电话给被告人蒋志雄,要向其购买600元的麻古和冰毒,被告人蒋志雄答应后马上与一个外号叫周哥(姓名不详)的人联系,在天元区京都宾馆楼下从周哥手里购得5粒麻古和2小包冰毒,随后坐出租车到荷塘区世纪金源宾馆452号房间,将其中3粒麻古(约0.27)和1小包冰毒(约0.6)以600元卖给王伟生。2011223公安人员在京都宾馆抓获被告人蒋志雄时查获了剩下的毒品2粒麻古(约0.18)和1小包冰毒(0.6)。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志雄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志雄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蒋志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志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22320111222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正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