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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建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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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9 11:19:1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09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建伟,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建伟开设赌场罪,于20115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9162010919,被告人谭建伟伙同张为德(在逃)在株洲市荷塘区东都酒店1322房间内开设赌场,由张为德负责喊客(组织赌客),被告人谭建伟负责接待,组织易立新、殷雨花、刘连阳、禹正美等二十余人利用骰子,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为10元起,上不封顶。张为德、被告人谭建伟二人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获利。至2010919被民警当场查获时,该赌场参赌人员达60余人次,张为德、被告人谭建伟共抽水获利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谭建伟因本案于2010920被行政拘留,同年927撤销行政拘留;被告人谭建伟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谭建伟是下岗人员,家庭有幼子需要抚养,其平时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建伟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建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建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谭建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建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正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