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建伟,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建伟犯开设赌场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谭建伟因本案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建伟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建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建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谭建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建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正刚
二○
书 记 员 李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