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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君辉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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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19 11:17:1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08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君辉,男

辩护人谭军,湖南省株洲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君辉交通肇事罪,于20115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君辉及其辩护人谭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2122050下大雨时,被告人君辉驾驶湘AER919号轿车沿新华西路由东往西行至荷叶塘路段时,碰撞由南往北步行横道(非斑马线)的行人方德元、罗冬霞(罗冬霞系方德元的妻子),致两行人摔倒在地,随后董俊华驾驶湘B08655号轿车(与君辉同向)又从倒地的行人罗冬霞脚上碾压而过,造成罗冬霞死亡、方德元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君辉拨打120122,维护现场,随后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检验,死者罗冬霞死因系头部遭受外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认定:被告人君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俊华负次要责任,方德元、罗冬霞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方德元达成赔偿28万元的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君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君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君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君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君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