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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念勋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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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19 11:15:5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念勋,男

辩护人杨艳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念勋犯盗窃罪,于20115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被告人刘念勋及其辩护人杨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念勋以不满被害人王松茂赢钱不平分为由,于20101013日晚上窜至王松茂在荷塘区文化路东景时空酒店开的607号房间,趁王松茂熟睡之后,盗窃王松茂诺基亚N95手机一台、隐形眼镜一副等物品,尔后逃走。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诺基亚N95手机价值20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念勋身上搜查到诺基亚N95手机一台、隐形眼镜一副,并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念勋及其辩护人杨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念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念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刘念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念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113日起2011712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