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小龙,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小龙犯诈骗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贺小龙开始在株洲市荷塘区陡岭坡小区6-601内,利用电脑,手机,SIM卡及相关软件等工具向外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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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小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贺小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小龙所退赃款人民币3200元,返还被害人罗爱芬、魏建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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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李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