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清民,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清民犯妨害公务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案发后,被告人漆清民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宾倪、宋彬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宾倪人民币8400元,赔偿被害人宋彬人民币5600元,赔偿已全部支付完毕。两名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漆清民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清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清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清民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漆清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漆清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岚
二○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