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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长琪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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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19 10:52:2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82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长琪,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长琪敲诈勒索罪,于20114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长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518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谢长琪纠集马正根、曾华平(均已判刑)以帮何南清追回王香江欠何南清装修工程款为由,将工程介绍人何德云骗至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迷你茶馆”,采取扣手机和语言相威胁等手段,敲诈何德云现金3000元,并逼迫要何德云写下6000元(含已被敲诈的3000元现金)的欠条。所得赃款被谢长琪、马正根、曾华平三人瓜分,其中谢长琪分得赃款1200元、曾华平分得赃款900元、马正根分得赃款600元,剩下300元赃款用于吃饭和夜宵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长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谢长琪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书证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长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采取威胁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长琪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长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谢长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谢长琪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614日至同年1010日被刑事拘留3个月26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920日至同年925日被刑事拘留5日,共计4个月零1日,应当折抵刑期。归案后,被告人谢长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谢长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长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之缓刑,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511日起至2013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余世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