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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满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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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19 10:43: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72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满元,男

辩护人周海均,湖南省株洲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满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41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岚、人民陪审员段郴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诺男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满元及其辩护人周海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8222许,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根据举报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抓获被告人黄满元,从其袜子内查获麻古一包,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麻古1包和冰毒2,从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嘉盛华府小区的车库内查获麻古18包,冰毒1包。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物品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公安机关共查获被告人黄满元非法持有毒品麻古净重336.41。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该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满元明知麻古和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满元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满元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初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8222许,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根据举报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抓获被告人黄满元,从其袜子内查获麻古一包,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麻古和冰毒,从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嘉盛华府小区的车库内查获麻古、冰毒,经称重,麻古共336.41、冰毒16.99。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物品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满元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其自与妻子离婚后于2009年底开始购买毒品吸食,201082公安干警从其身上及车库内共收缴麻古336.41、冰毒16.99的事实。

2、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了公安机关于201082从被告人黄满元身上及其住处的车库内共收缴麻古336.41、冰毒16.99的事实。

3、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湘株)鉴(理化)字[2010]260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了所收缴的麻古、冰毒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满元处收缴毒品时的现场及毒品实物的概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了201082被告人黄满元因持有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6、户籍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黄满元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满元明知麻古和冰毒是毒品而非法大量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满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黄满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满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3日起201882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正刚

           

人民陪审员      段郴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