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伟良,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良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被告人何伟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8月21日,同案犯章晓吉(已判决)以邀请朋友来玩为由将被害人胡志江骗到株洲市荷塘区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胡志江不愿意加入,李红霞(已判决)就安排张京南、董毛毛、郝超、刘禧箭、肖观辉、马勇、章涛(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何伟良等九人将胡志江非法拘禁在株洲荷塘区明照乡桐梓坪村麻冲组。期间,胡志江因强行要求回家,被程志诚(在逃)殴打,经鉴定系轻微伤。2010年9月11日晚上22时许胡志江被解救出来,其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余天,被告人何伟良参与看守被害人胡志江3天时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伟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良为了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伟良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伟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何伟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伟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