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丽云,女。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云犯开设赌场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杨丽云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加油站附近租房内开设赌博场所,供参赌人员王长河、宋铁中、曾秋菊、刘宏高等人多次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杨丽云从中“抽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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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丽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丽云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丽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丽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丽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正刚
二○
书 记 员 李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