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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彬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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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08 21:27:5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41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彬,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彬盗窃罪,于20113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84829期间,被告人郭彬纠集闫雄(在逃)多次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株洲县、云龙区等地,盗窃唐志怀等人家中财物。经鉴定:盗窃金额为104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84,被告人郭彬提出去搞钱用,并骑摩托车带闫雄至株洲市荷塘区荷叶塘村散户46号唐怀志家,由郭彬望风,闫雄用手扳开房间窗户,盗得房间里窗户边桌子上的索爱手机一台,现金35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246元。

22010814下午,被告人郭彬提议搞钱用,并驾驶摩托车带闫雄至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土地塘组7号文再明家,由郭彬望风,闫雄踢开堂屋门,并一起进入室内,在卧室里盗得现金4018元。

32010829,被告人郭彬提议出去搞钱用,并驾驶摩托车带闫雄至株洲市云龙区三塔村石塘组汤其昌家,见屋内没人,由郭彬望风,闫雄将大门踢开,并一起入室,在卧室里盗得现金1200元。

42010829,被告人郭彬提出去搞钱用,并驾驶摩托车带闫雄至株洲市仙庾镇蝶屏村言鲤余家,由闫雄望风,郭彬盗走言鲤余停放在门口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626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两被告人形迹可疑,在对其盘问时,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怀志、文再明、汤其昌、言鲤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郭彬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闫雄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抓获材料、辨认笔录、对案记录等书证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郭彬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郭彬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郭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93日起201292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唐建林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