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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成书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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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8 21:18:1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成书,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成书犯诈骗罪,于20112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凌叶担任记录。被告人易成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易成书原系株洲市鸿盛洗水厂负责接货的员工,2010928日离开该厂。201010月至11月期间,易成书伙同他人以株洲市鸿盛洗水厂员工接货的名义两次骗取他人的货物。具体如下:

201010219时许,被告人易成书伙同一绰号叫“黄毛”的男子(在逃,具体情况不详)冒充株洲市鸿盛洗水厂员工,持该厂接货单至株洲市荷塘区裕丰499单元5楼楚蛮女服装加工厂接货,骗走该厂需洗水的牛仔裤307条。

201011920时许,被告人易成书再次伙同“黄毛”冒充株洲市鸿盛洗水厂的员工,至株洲市晨光小区23201号运来鸟服装加工厂骗走牛仔棉裤121条。

经鉴定,被告人易成书两次骗走的牛仔裤428条,总价值为245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成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成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成书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成书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易成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成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1112日起至20138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