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湘,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湘于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谢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责令被告人谢湘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返还被害人陈志华、马建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玲
二○
书 记 员 李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