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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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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08 21:08: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湘,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湘于2009122经公证继承了其母位于荷塘区南岳岭一村16302号的住房,并于同年6月将该房卖给了钟邵华、刘月萍夫妇,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后谢湘因赌博欠债,于20105月出具其所持有的公证书、身份证、广州铁路集团株洲机务段职工工作证给被害人陈志华、马建仁看,双方协议由谢湘将上述住房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志华、马建仁。2010514,陈志华、马建仁将3万元定金交给谢湘,并约好201077日前谢湘将房子过户给陈志华、马建仁,余下的4万元房款过户完再付。后谢湘一直以其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不办理过户手续,经被害人多次追问,谢湘才将事实告知被害人,但已交的3万元定金未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谢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9302012329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湘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返还被害人陈志华、马建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李诺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