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脉,男。
辩护人李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日旺,男。
被告人张芳芳,女。
被告人龚从万,男。
被告人杨利兵,男。
被告人王金武,男。
被告人徐凌志,曾用名:徐堂,男。
被告人仇学辉,男。
被告人何伟良,男。
被告人涂序珍,女。
被告人陈香连,女。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脉、邱日旺、张芳芳、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正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诺男担任记录。被告人覃脉及其辩护人李宇、被告人邱日旺、张芳芳、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张芳芳以约被害人庞琳娇到株洲游玩为由,将其骗至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边上私房。9月2日下午,庞琳娇发现张芳芳等人是传销组织成员欲离开时,被告人覃脉、龚从万则将门堵住,邱日旺、杨利兵用手拉住庞琳娇,张芳芳在旁边劝说不让其离开。尔后覃脉安排邱日旺等人将庞琳娇的手机卡破坏使其不能与外界联系,并安排同案人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等人看守控制其行动,向其灌输传销思想,将庞琳娇控制在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边上私房直至9月17日。
其中,被告人覃脉、龚从万、邱日旺、张芳芳看守被害人的时间是从2010年9月2日至17日,共15天;被告人杨利兵看守被害人的时间是2010年9月2日至16日,共14天;被告人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看守被害人的时间是2010年9月12日至17日,共5天;被告人何伟良、涂序珍、陈香连看守被害人的时间是2010年9月13日至17日,共4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脉、邱日旺、张芳芳、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被告人覃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脉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覃脉主观恶性小,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脉、邱日旺、张芳芳、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为达到让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覃脉、龚从万、邱日旺、张芳芳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15天,被告人杨利兵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14天,被告人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5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脉、邱日旺、张芳芳、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脉、邱日旺、张芳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述11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覃脉、邱日旺、张芳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龚从万、杨利兵、何伟良、涂序珍、王金武、徐凌志、仇学辉、陈香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邱日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张芳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龚从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9月17日止。)
五、被告人杨利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9月17日止。)
六、被告人王金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
七、被告人徐凌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
八、被告人仇学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
九、被告人何伟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止。)
十、被告人涂序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止。)
十一、被告人陈香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正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