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夏华远,男。
委托代理人刘跃,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清,男。
,本院于
原告夏华远诉称,2009年5月,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厂房2栋,由我方向该工地提供运输河砂、砾石共计151800元,运土、架管材料共计3950元,两项共计155750元,其中2009年6-8月被告已向我方支持了63000元,尚欠9275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2750元,逾期利息12000元,共计10475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我公司愿意支付,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厂房2栋,由原告方负责向该工地运输河砂、砾石同时还承担了部分渣土、架管材料运输业务,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在
二、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按期付款,原告夏华远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材料费127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2000元的诉讼请求,如逾期付款则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夏华远支付全额材料费927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8元, 由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文 辉
二O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