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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香诉被告株洲斯威铁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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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20:46:4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2

 

原告刘玉香,女。

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斯威铁路产品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法定代表人胡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军,男。

委托代理人熊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香诉被告株洲斯威铁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香20116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刘玉香承担。

 

 

         

          

    

 

      刘晓秦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