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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诉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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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18 20:42: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5

 

原告黎胡生,男。系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

原告鲁满怀,男。系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

原告周尚德,男。系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万青,男。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男。

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诉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年6月30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大玄、审判员文勇、人民陪审员刘仕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诉称,三原告与被告于2009113签订了《株洲外海玫瑰名城项目部钢管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上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器材,被告除支付部分租金外,尚欠原告租金200446元,三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所欠租金人民币200446元;2、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6000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欠租赁款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于2009113签订了《株洲外海玫瑰名城项目部钢管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上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器材,被告除支付部分租金外,尚欠原告租金200446元,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租金200446元,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8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以上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有权要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以上全部债务,并有权要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11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

开户行:长沙银行望城支行;

账号:8001 0108 1308 011

由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四、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长 易大玄

 

                                                        员 文 

 

                                   人民陪审员刘仕海

 

O一一年八月一日

 

                                      员 周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