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黎胡生,男。系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
原告鲁满怀,男。系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
原告周尚德,男。系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万青,男。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男。
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诉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诉称,三原告与被告于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欠租赁款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租金200446元,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
二、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以上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有权要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以上全部债务,并有权要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
三、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
开户行:长沙银行望城支行;
账号:8001 0108 1308 011;
由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四、原告黎胡生、鲁满怀、周尚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易大玄
审 判 员 文 勇
人民陪审员刘仕海
二O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