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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昭军、吴晓惠、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胡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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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8 20:38:4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1

 

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阐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昭军,男。

委托代理人吴晓惠,女。系曾昭军之妻。

被告吴晓惠,女。

被告胡智勇。

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昭军、吴晓惠、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胡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613受理后,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71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同日,本院就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昭军、吴晓惠、胡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1126,被告曾昭军为经营客运运输所需,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1725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三个月内偿还。随后,原告将借款付至被告或被告指定帐号内。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胡智勇均为前述借款予以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曾昭军未归还欠款。被告吴晓惠与被告曾昭军系夫妻关系,应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被告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胡智勇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曾昭军、吴晓惠偿还原告借款172500元,利息6500元共计179000元;2、被告湖南旺达亚丰运输有限公司、胡智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昭军、吴晓惠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借款,请求法院直接调解。

被告胡智勇辩称,本人不是借款人,只是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能力偿还借款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直接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昭军、吴晓惠系夫妻关系。2011126被告曾昭军向原告借款172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111262011427止,被告曾昭军承诺逾期归还,每天罚款1000元 。同日,被告胡智勇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对被告曾昭军的借款172500元承担连带责任。2011428被告胡智勇又向原告出具了对被告曾昭军借款172500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书。逾期,被告曾昭军、吴晓惠未偿还分文。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昭军、吴晓惠、胡智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昭军、吴晓惠向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72500元,被告曾昭军、吴晓惠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自20114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曾昭军、吴晓惠在20118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201110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22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被告曾昭军、吴晓惠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及还款数额偿还借款,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曾昭军、吴晓惠立即偿还所欠余款,并以17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4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胡智勇对被告曾昭军、吴晓惠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 财产保全费1415元,合计3355元,被告曾昭军、吴晓惠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