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7号
原告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址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余海军,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江南,男。
被告汤杰,男。
原告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汤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被告汤杰因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于
被告汤杰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杰在
二、被告汤杰在
三、原告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明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