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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胡生诉被告凌忠献、黄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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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20:30:1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0

 

原告黎胡生,男。

委托代理人卜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忠献,男。

原告黎胡生诉被告凌忠献、黄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10受理后,原告黎胡生于2011628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四平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同日,本院就原告黎胡生诉被告凌忠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黎胡生诉称,原、被告于20091015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承建南华廉租房小区工程,租用原告建筑器材。2、租金收取标准:钢架管70/吨每月(0.009/米每天),扣件0.005/套,顶托0.03/个,租金每满30天结付一次,被告未按时缴纳的,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租金的3‰加收违约金。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租期超过30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3、扣件洗油费0.1/套,架管校直费0.5/米,超短、改制部分按成本赔偿。4、被告逾期30天不缴付租金,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自行收回租赁物,并由承租方承担所需全部费用。5、原告收取赔偿费标准:按丢失器材成本价值的100%计收,其中钢架管:15/米;扣件6/套;顶托20/套。6、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供应建筑器材,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租金,截至2011414止,被告尚须依约支付所欠租金52405.06元,扣件洗油费等其他费用共计4461.9元,违约金45018.37元,并支付自2011414日起至租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率3‰计算),另-被告应返还架管916.3,扣件1683套,顶托11套,价值24062.5元,并赔偿实际归还全部租赁器材之日止的租金损失(该损失按照合同中的租金标准计算)。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综上,被告累计欠原告款项共计131947.83,并应向原告支付自2011414日起至全部器材归还之日止的违约金及租金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9111日起2011414止所欠租金、器材刷油费、器材零件赔偿费、校直费等56866.9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9111日起2011414止违约金45018.37元,并支付自2011414日起至租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率3‰计算);4、被告返还架管916.3,扣件1683套,顶托11套,价值24062.5元,并赔偿实际归还全部租赁器材之日止的租金损失(该损失按照合同中的租金标准计算);5、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凌忠献辩称,双方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期限是从20091021 2010年5月30。合同早已到期,自然终止,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诉求,只存在合同的结算事宜;2、有部分租金的诉求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3、对于原告提出的器材刷油费、器材零件赔偿费、校直费、律师费等损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对此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4、违约金计算的时间及比例数额明显过高,且与法律相违背,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计算;5、对于诉讼费的承担,因双方都有责任,不应由被告单方承担,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黎胡生与被告凌忠献于20091015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凌忠献自愿支付原告黎胡生租金及其他费用80000元,由被告凌忠献在2011912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11112日前付清;

三、上述租金及其他费用应原告黎胡生要求由被告凌忠献支付到以下账户:户名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户行长沙银行望城支行,账号800101081308011

四、如果被告凌忠献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上述费用,被告凌忠献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

五、原告黎胡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39元,减半收取1470, 原告黎胡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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