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中保大厦附501号。
法定代表人申金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研艳,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志力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宝钛路58号(永清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志力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9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株洲金信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