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刘堂辉,男。
被告株洲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堂辉诉被告株洲泰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堂辉于
本院认为,原告刘堂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堂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堂辉承担。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二○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