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余子龙,男。
被执行人宾国献,男。
被执行人朱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子龙与被执行人宾国献、朱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宾国献、朱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朱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许利红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许利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许利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许利红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余子龙清偿债务;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易 东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