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吴安平,男。
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安平与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
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023231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株国用2011字第A0325号)过户至吴安平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