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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株荷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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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02 20:14:3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1

 

申请执行人吴安平,男。

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安平与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819经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201010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在20101115日前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新屋湾金正方住宅(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023231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株国用2011字第A0325号)过户至吴安平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