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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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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1 20:13:3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32

 

申请执行人刘良志,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嵘,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113向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华丽市场二期(1-4楼部分1311.65平方米)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良志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