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刘良志,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嵘,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
将被执行人上海沪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华丽市场二期(1-4楼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