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
法定代表人谭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少建。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
被执行人龚佳新,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龚佳新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龚佳新所有的位于株洲市新华西路91号市政大厦1805号房产启动拍卖程序,该房产系被执行人龚佳新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办理的抵押担保物,现拍卖程序已完结,买受人钟玲(430203197006240040)以69万元拍得该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龚佳新位于株洲市新华西路91号市政大厦1805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钟玲所有;
二、买受人钟玲在株洲市新华西路91号市政大厦1805号房产上的担保物权消灭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显 中
审 判 员 曾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0一一年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