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庆,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于
一、将被执行人蒋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35栋403号房屋一套作价3265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236550元。
二、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