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彭铁峰,男。
申请执行人唐翠英,女。
申请执行人李水英,女。
申请执行人彭丹,女。
申请执行人彭艳,女。
申请执行人彭巧,女。
被执行人单辉剑,男。
被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旺家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铁峰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单辉剑、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顺汽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单辉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单辉剑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与黄美珍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该笔赔偿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黄美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黄美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黄美珍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彭铁峰等六人清偿债务。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