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被执行人张庆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1-28 20:01:0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4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

被执行人张庆伟,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1221向被执行人张庆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庆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庆伟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村15503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敏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