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华,女。
被执行人黄双胜,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 月12 日向被执行人黄双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双胜在2010年 11月 1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黄双胜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黄双胜所有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A区2栋305号房屋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买受人张喜球以345000元竞买拍得上述房屋及屋内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黄双胜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A区2栋305号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张喜球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东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林 华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