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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双胜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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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19 19:57: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株荷法执字第192

 

申请执行人刘利华,女。

被执行人黄双胜,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11 12 日向被执行人黄双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双胜在2010111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黄双胜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黄双胜所有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A2305号房屋进行了拍卖。现拍卖程序已完结。买受人张喜球以345000元竞买拍得上述房屋及屋内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黄双胜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A2305号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张喜球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曾 雪 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