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谭冬朱,男。
申请执行人刘秋雄,男。
申请执行人李启元,男。
被执行人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季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冬朱、刘秋雄、李启元诉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即
变更湖南金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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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林 华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吴 鹏 鹏
二○
书 记 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