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法院2008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07件,其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13件,占离婚案件的6.2%;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200件,其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13件,占离婚案件的6.5%;2010年受理离婚案件184件,公告送达15件,占离婚案件的8.1%;2011年至今受理离婚案件169件,公告送达14件,占离婚案件的8.2%。可见,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率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虽然公告送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弊端有:一是离婚目的难以识别。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因被告一般不会到庭,难以防范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而进行虚假诉讼和假离婚;二是错过挽回婚姻的机会。部分离婚纠纷当事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教育和细致的疏导工作,相互间的矛盾往往能够得到缓解,但公告送达的离婚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错过了挽救和解的机会,弱化了法院服务社会的功能;三是公告易流于形式。目前的公告送达还存在一些漏洞。《人民法院报》系专业性报纸,普通老百姓极少订阅或查阅,而法院的公告栏,普通公民是很少驻足观看,再加之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形同虚设,导致被告很难得知公告内容;四是容易引起重复诉讼。因被告没有到庭,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只能听到“一面之词”,不利于被告权利的保护。容易导致被告出现后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对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案件再立案起诉等情况,引起重复诉讼,既增加当事人诉累也浪费审判资源;五是容易引发涉诉上访。被公告的被告返回原籍后发现原告已通过法院以公告离婚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易以在外不知情为由到法院或上级机关上访,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该院建议:一是严把公告审核关。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公告离婚的的规定进行审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人员外出状况证明,对符合公告离婚条件的据实审理判决,不符合公告离婚条件的不予公告;二是加大公告送达力度。除了严格按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还可以送达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张帖,或者利用现代技术比如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完善送达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告知被告,促使其能按时到庭应诉;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系与沟通,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恶意型离婚;四是加大恶意公告离婚处罚力度,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可以对当事人按照妨碍民事诉讼予以罚款、拘留。可对恶意公告的原告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扶养等问题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如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可视情况判决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