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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车再抵押 合同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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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9-08 10:01:53 打印 字号: | |
  随着老百姓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出生于85年的宁乡青年龚某却盯上了这个新兴行业,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交付车辆,然后冒用车主名义将车辆进行抵押骗取现金。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4月17日,龚某与株洲市一汽车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在支付了车辆押金及租金1.4万元后,骗取被害人交付了一台大众牌小轿车。此后,龚某将该车抵押给宁乡县一家二手车交易中心,以借款形式得现金4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7万元。

  这并不是龚某唯一一次将他人的车辆抵押骗去现金,经查明,2010年4月份至5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共5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采取欺诈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租车或购车合同,并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交付车辆,然后冒用车主名义将车辆进行抵押骗取现金,用于继续犯罪、归还外债或个人挥霍,车辆总价值达17万元,骗取借款14.05万元。案发前,龚某以租金、押金、首付款等形式向各被害人总计支付了6.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2万元,故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租车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