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是多么重要。曹女士与文家父子相邻而居,却因小事发生扭打而上了法庭。曹女士要求文家父子赔偿其各项损失14000余元。
因被告文家父子挖掉了原告曹女士家附近的土围及芦苇,2011年4月12日下午,曹女士来到文家,用锄头挖文家的台阶,被告老文上前制止,在双方相互推搡的过程中,曹女士倒地受伤,并于当晚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门诊费369元、住院费5121.46元。经鉴定,曹女士所受至伤为轻微伤。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女士持锄头挖文家的台阶,被告文家父子为阻止其行为而与其发生了推搡,导致原告曹女士受伤,原告的行为对其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导致此次冲突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原告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原告应自负50%,被告应承担50%。经过对原告损失的核算,遂判决被告文家父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曹女士3723.73元。
温馨提示:近年来,荷塘区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很多案件都是双方当事人因小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而发生纠纷,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千万不要因为琐事一时冲动而酿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