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开庭就把问题解决了,感谢荷塘区法院!”被告小邝很激动。
2010年4月,原告鲁女士与被告小邝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小邝租赁鲁女士所有的位于荷塘区的门面,合同一直签到2011年2月15日止。但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多方面原因,双方发生矛盾,最终鲁女士将小邝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立即腾房,并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3000余元。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将租赁合同关系延续至2012年2月。
近年来,荷塘区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民事纠纷。一是增强工作主动性,要求审判人员从大局角度认识调解工作,发挥主观动性,加强调解工作经验总结,因地制宜,因时而异,灵活机动地开展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前置,缩短办案期限,简明诉求引导,简化法律文书,提高调解效率;二是整合内部资源,制定有关制度,凡是能够调解的案件,均不直接进入开庭,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资源优势,对一些在基层发生的群体性纠纷,聘请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等基层组织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邀请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从专业化的角度协助法院庭审和庭前调解工作;四是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从多方面、多渠道,拓宽调解范围,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形成一种大调解的机制,最大限度的实现和谐社会目标。截至目前“三调联动”运转正常。五是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资源优势,在双方当事人均聘请律师的前提下,在开庭前由法官组织双方律师和解,由律师给当事人作息诉工作,促进调解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融合。在审判工作中,我们注意从细小环节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将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始终。该院近三年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