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屈老到超市购物,被放在地面防滑用的纸盒板绊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荷塘区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店主易某在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
2011年3月21日晚,屈老在吃过晚饭后来到荷塘区某平价商行选购日用品,因未找到心仪的商品而向外走,走至门口时,被放置在门口内侧防滑用的纸盒板绊住摔倒在地。此时,正在店内帮忙做事的小珍见其摔倒,随即请人通知屈老的家属并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不幸的是,屈老于3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超市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由于多次协商未果,屈老的家属起诉至荷塘区法院,要求店主易某和小珍共同赔偿屈老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等经营性场所,不得存有危及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和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易某为防止地面湿滑而在门口内侧放置纸板,但未对纸板边缘进行固定,形成安全隐患。由此导致屈老摔倒受伤,被告易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屈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的环境应当有观察和辨别能力,因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未注意纸板边缘不平整,以致摔倒受伤,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作为商行店主的被告易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小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小珍不是该商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故小珍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