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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线 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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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8-27 22:16:32 打印 字号: | |
  三男子相互纠集多次盗窃通讯电缆线,最终他们没能逃脱法律的严惩。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旺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袁成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超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余旺京、袁成龙和张超三人窜至荷塘区星星村盗窃通讯电缆线46米,经鉴定价值为1308.24元。得手后将电缆线作铜线卖给废品店,得赃款500余元,赃款三人平分。

  尝到甜头的他们此后又多次作案。2010年12月6日,张超与余旺京再次商量盗窃电缆,次日张超未去,余旺京遂纠集袁成龙窜至星星村金盘山岭,由余旺京爬上电线杆隔断电缆,袁成龙在下面拉扯的方式,盗窃146米通讯电缆线,在路边打包准备拖走电缆时,被赶到的电信公司保卫人员抓获。经鉴定价值为8155.56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成龙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旺京、张超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旺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张超。被告人张超主动退赔株洲电信公司损失5100元;被告人袁成龙主动退赔电信公司损失7900元。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8月15日至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余旺京、袁成龙、张超相互纠集,先后窜至荷塘区曹家塘村、星星村等地,先后多次盗得各类通讯电缆线共计403米(总价值为21339.3元),其中未遂一次(价值8155.56元)。被告人余旺京参与盗窃五次,价值21339.3元,其中未遂一次,涉案金额8155.56元;被告人袁成龙参与盗窃作案四次,价值17309.7元,其中未遂一次,价值8155.56元;被告人张超参与盗窃作案三次,价值13493.4元,其中未遂一次,价值8155.56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余旺京、袁成龙、张超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旺京、袁成龙、张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旺京、张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旺京协助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成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余旺京、袁成龙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超在2010年12月26日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