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荷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六合彩”参与赌博案,被告人沈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11月初至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沈某以投注额的5%为返点,发展帅某为下线,以营利为目的,以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芦塘组各自的住所为据点,采用“六合彩”的赌博方式,招引余某等人用电话、现金等形式进行投注的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沈某伙同帅某收受了余某等人21期投注,投注金额总计3万余元,非法获利总计2000余元。
该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投注,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