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过马路时被车撞伤,无奈起诉到法院,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耐心细致地劝解双方。最终化解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4月16日20时许,原告易某在株百超市前的人行横道线横过马路时,被翁某驾驶的被告株洲某公司所有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轿车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易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易某将保险公司、翁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对易某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经该院同意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最终确认原告易某构成十级伤残。
因原、被告在伤后全休时间以及户籍认定方面存在着较大争议,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该案一直处于僵持阶段。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工作,为原告分析利弊,打消原告的顾虑。由于双方此前积怨较深,在第一次调解没有结果后,调解虽未成功,但仍没有动摇法官案结事了的信心,一次谈不通,就去第二次,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法官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在15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各类费用共计87000元整,而原告易某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