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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帮教未成年犯不遗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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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8-08 11:45: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聚众斗殴案件,4名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为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0年2月12日14时许,刘帅在株洲县渌口镇英雄网吧被邹弘殴打后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9月24日17时许,刘帅与邹弘用电话约好在金钩山路旁边的人行道“较量”。当日18时许,刘帅纠集了龙锋、胡才等人与邹弘纠集的邢柯等人各持砍刀,在约定地点发生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2年到1年不等。

  “希望4名被告人经过这次审判,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给他人所带来的危害。在解决问题时,不应采取过激手段,而应采取正当途径。考虑到你们在犯罪时均未满18岁,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你们四人减轻了处罚,期待你们能吸取教训,努力改造,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悔过自新。”审判长唐建林寄语4名被告人。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对我的所作所为很懊悔,很羞愧,这样做既对不起父母,也对不起亲人,请大家能够原谅我、宽容我,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好好改造,出来以后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听完法官的深情寄语,17岁的龙锋后悔莫及,声泪俱下。

  近三年来,为了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力促失足少年迷途知返,良性回归社会,荷塘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把审判工作进一步向庭前、庭后、庭外延伸,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专门适用于审判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好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庭前疏导沟通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审判人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未成年犯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信息,根据所了解的情况,耐心对其心理上进行疏导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二是强化庭审教育说服工作。设立“少年法庭”,采取不同于成年犯的审理方式,选择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邀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在开庭过程中,根据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说服教育工作,从社会、法律、情理等方面帮助他们认真剖析犯罪原因,对被告人开展法律意识教育,耐心细致地引导他们将注意力集中到认识其行为的危害和影响上来,消除未成年犯与法庭的对立情绪,并在宣判后深情寄语,促使其认清自身的犯罪性质和后果,自觉自愿地悔过自新;三是重视庭后帮教工作。为巩固审判教育效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犯,不定期开展回访工作,根据未成年犯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并联系未成年犯的家长、老师等,共同履行对未成年犯的监督责任,及时了解他们在社会或者学校中的表现情况,真正推动矫正教育工作的开展,防止其重新犯罪;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不定期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能够健康地重归社会。今年以来,荷塘区法院共帮教未成年人16人次。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