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当来株洲打工的耒阳民工李某接过22000余元工资款时,情不自禁地连声道谢:“感谢荷塘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为我们讨回血汗钱!”
2009年7月,来自耒阳的农民工黄某、李某夫妇,在株洲某配件公司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3月,黄某夫妇因故提出辞职,要求配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未果,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配件公司仍然拒绝支付,黄某、李某只好向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该配件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款25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配件公司仍然拒绝履行,黄某、李某只好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7月18日,执行法官来到该公司办公室向其董事长发出执行通知,要求1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逾期后,配件公司仍未履行,执行法官遂再次电话通知该公司立即履行,慑于法律的威严,配件公司于8月1日派员来执行局与李某协商执行兑现问题。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配件公司即时一次性支付黄某、李某22800元,黄某、李某放弃其余执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