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业,女子系休闲会所的服务员,生活拮据的两人没有采取正当途径赚钱,却密谋盗窃休闲会所的服务员休息室。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郑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风、郑红谋划商量到荷塘区某休闲会所服务员休息室盗窃员工财物。凌晨5时许,郑风从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花园小区北侧翻越护栏,窜至温馨港休闲会所后门,溜进该店服务员休息室,共盗得现金、首饰、相机等,总价值达15877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及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风、郑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