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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专抢妇女耳环 两男子领刑再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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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建林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7-28 09:46:16 打印 字号: | |
  曾因抢夺被判徒刑,出狱后却不知悔改,又盯上了妇女佩戴的金耳环。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民桂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诗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月3日晚上9点钟左右,被告人陈民桂、李诗太相互纠集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涵洞口处,由李诗太负责动手抢夺,陈民桂负责望风的方式将受害人毛苹苹的一对金耳环抢走,事后,陈民桂用500元钱从李诗太处换得耳环,并以740元的价格卖给芦淞区某寄卖行。经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为1038.5元。

1月11日晚上10点钟左右,被告人陈民桂、李诗太再次窜至荷塘区合泰大街建福宾馆对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处,由李诗太负责动手抢夺,陈民桂负责望风的方式将受害人周小兰的左金耳环抢走,事后,陈民桂用400元钱从李诗太处换得耳环。经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为670元。

  荷塘区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民桂、李诗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民桂、李诗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民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诗太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唐建林 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