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公司担任保安、过磅员职务上的便利,以不开票、不过磅的方式,非法获利近10万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缓刑不等的刑罚。
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月份,被告人彭品强和在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安的被告人龚超阳共谋,纠集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安的被告人周垒金和担任司磅员的被告人贺曲,内外勾结,采取不开票、不过磅的方式,分九次从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盗走水泥熟料9车,共计348.6吨,价值98819.8元。彭品强将盗走的水泥熟料卖出后,共计非法获利93417元。龚超阳分5次累计分给周垒金7800元,分给贺曲8000元,龚超阳自得11200元,余款由彭品强自得。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超阳、彭品强相互勾结,纠集被告人周垒金、贺曲,利用单位保安、过磅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超阳、彭品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周垒金、贺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龚超阳、周垒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龚超阳、周垒金、贺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垒金、贺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