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装到饭店吃饭,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盗窃。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智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2010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智强窜至荷塘区某饭店,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在该饭店就餐的许正兴放在座位靠背处的一个棕色小手包盗走。当肖智强正在藏匿盗窃的手包时,被许正兴发现后抓获,该手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11200余元及5张银行卡存款共计1000.41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智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智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智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