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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反映劳动争议案件调撤难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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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7-21 11:08:23 打印 字号: | |
  荷塘区法院2009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7件,调撤17件,调撤率为63.0%;2010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件,调撤13件,调撤率为38.2%,均远低于该院近两年民商事案件70%以上的平均调撤率。

  该院分析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较低的原因有:一是劳动仲裁程序已化解部分较为简单的案件。双方争议较小、矛盾相对缓和的案件的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大多已经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多为相对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调解难度大;二是部分用工单位以合法形式拖延赔偿时间。部分用工单位采取裁后必诉、诉中要求鉴定、判后上诉的方式,达到延迟付款时间的目的,造成案件无法调解;三是部分劳动者对诉求额缺乏理性分析。部分劳动者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会同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同时,其心理对赔偿数额的期待过高,会造成双方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增加调解难度;四是双方互不信任造成调解难度大。由于涉及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问题,且双方往往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一般不肯轻易让步,用人单位则担心调解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劳动者效仿,造成调解难度加大。五是集团诉讼易引起群体效应。由于集团诉讼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受群体效应影响,劳动者之间互相观望,不肯轻易单独接受调解。

  因此,该院建议:一是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能力。认真组织学习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吃透精神,并定期开展疑难案件交流讨论会,增强法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二是加大释明权引导诉讼力度。高度重视释明工作,针对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细致分析法律关系,使当事人减少认识误区,明晰权利义务,客观估量诉求;三是创新调解方式。充分采取诉前调解、就地办案、电话调解、随送随调等简便灵活的的方式化解纠纷,并在适当时机邀请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四是综合运用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运用案情回顾、法律释明、情绪疏导的方法,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对当事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五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对集团诉讼案件,集中力量对其中有一定威信的当事人开展重点调解工作,以一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促成全部案件的调解;如调解无望,应及时判决,通过个案判决的示范效应促使其他当事人调解。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