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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中空空抢劫妇女 三年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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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余岚  发布时间:2011-07-07 09:25:26 打印 字号: | |
  找工作未果囊中空空,三个年轻人竟想到了抢劫单身妇女的歪主意,而这个歪主意最终导致三人一起进了监狱。

  冬日凌晨突发劫案 公安给力两日抓住嫌犯

  2011年1月14日6时许,荷塘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赵梅的报案。

赵梅说:“早上6点左右,我从住所出来上班,走到合泰五中路口里的农贸市场时,突然冲出来三名年轻男子,他们把我推倒,并勒住我的脖子,将我身上的挎包抢走,里面有现金6000余元。”

  接到报警后,荷塘分局刑警大队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信息迅速开展侦破工作,锁定犯罪嫌疑人。1月16日,在网吧上网的犯罪嫌疑人王迪、谢飞波被带回公安机关,两人主动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16时许,刑警在潭邵高速水浒庙路段将犯罪嫌疑人刘盼达抓获。

  找工作未果囊中空 预谋抢劫单身妇女

  经查明,三犯罪嫌疑人分别为王迪(1986年生),谢飞波(1991年生),刘盼达(1988年生),均为邵阳县人,因到株洲找工作未果,把身上的钱花光后,三人打起了抢劫单身妇女的歪主意。

  1月14日凌晨5时许,王迪、谢永盼、刘盼达三人从网吧上网出来后,携带匕首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街五中路口里的一个丁字路口。看见被害人赵梅经过此处,三人交换眼色精辟,王迪迅速上前抢夺被害人的挎包,谢飞波、刘盼达也围了上来,赵梅倒地后仍然反抗,想夺回挎包,谢飞波遂用手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在纠缠过程中挎包的带子被扯断,王迪趁机将包抢到,三人一路逃至东湖公园。

见无人追来,三人将挎包打开,发现里面装有现金6000余元,在每人分得赃款2000余元后,他们把包内的证件、化妆品随包一起丢入了东湖公园湖中。

  庭上落泪后悔莫及 家人叮嘱好好改造早日出狱

  “被告人王迪、谢飞波、刘盼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迪、谢飞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盼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迪、谢飞波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飞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现在宣判,全体起立!”

  “被告人王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飞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盼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希望你们能从中吸取教训,你们还年轻,要积极改造,出狱后做一名堂堂正正对社会有用的人!”

  听完判决和法官寄语,三人当场落泪,后悔莫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感谢你们,我做的这件事情,对不起我的父母,对不起我的亲人,我在监狱里一定积极改造,争取能够早日出来,重新做人。”刘盼达已经泣不成声。

  “在里面要听话,不要惹事,好好改造,我们都等着你!”看着三名被告人被法警带走,旁听席上的亲属在后面高声喊着。

  法官说法  

  荷塘区法院刑事庭庭长唐玲说:“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有预谋的携带凶器抢夺被害人的挎包,且在抢劫过程中采取了推搡、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符合《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法院在具体量刑时考虑到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自首情况,是否属累犯以及主从犯等相关因素,确定了三名被告人的具体刑期。”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喻志强 傅南 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