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本是风华正茂的年龄,刘义彬却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义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一百元。
2011年1月18日晚10时许,刘义彬因感觉手头较紧,遂拿起电话打给同伙罗志新。
“兄弟,晚上出来搞路子(指盗窃摩托车)不咯”!
“要得!12点到红旗广场等我咯”
19日凌晨1点,刘义彬终于在红旗广场步步高超时门口等到了姗姗来迟的罗志新。
“走,到太阳村去!”罗志新跨上刘义彬骑来的摩托车,两人沿着红旗路往太阳村方向寻找目标。
“停车!快停车!”
刘义彬随即将车停在路边。原来,他们盯上了建材技校斜对门一诊所门口停放的摩托车。
两人商量着由刘义彬望风,罗志新偷窃。
正当两人洋洋得意,将偷来的摩托车推出了两百米左右时,突然听到身后有人大喊:“抓贼!”
两人急忙弃车逃跑。半小时后,刘义彬以为风头已过,返回取自己的摩托车,被早已守候在此的民警抓获。
“每次偷车时,我只负责望风,也只分得很少的钱,我以为这样做不会犯法。”庭上,刘义彬小声地说。
原来,在此之前刘义彬与罗志新还曾盗窃过3台摩托车。据刘义彬回忆,每次都是由罗志新偷窃,他来望风,事成之后,他能分得100元左右的现金。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义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义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义彬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失主的全部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